宁波市计量测试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宁波市计量测试学会,英文名称:Ningbo Society for Measurement,缩写:NSM。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市从事计量、测试技术领域的研究、教学、生产、使用及管理方面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计量测试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创新、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计量测试科学技术的普及、应用,推广先进的计量技术和管理办法,促进科技人才建设,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愿,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我市计量测试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机关委员会。本团体接受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参加国内外计量测试领域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相关团体和计量工作者的联系和合作;
(二)组织开展计量测试领域的理论、政策和技术研究,为我市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
(三)搭建全市计量技术人员的交流平台,组织开展重点课题、计量测试技术、管理方法的研讨和调研,助推我市计量事业的发展;
(四)宣传贯彻国家、省、市计量工作方针政策,普及计量基础知识,开展计量测试专业技术培训、研讨等专业技术教育工作,提高全市计量工作者的技术水平;
(五)组织开展计量测试科普活动,编辑出版计量工作相关的书刊和资料,组织评选、推荐、奖励优秀计量科技工作成果,推荐计量技术人才,表彰和奖励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
(六)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项目,提供确认、评审、咨询等服务;接受各企事业单位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查、成果鉴定等服务;
(七)协助企业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服务会员单位创新发展;
(八)承办有关部门(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
凡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积极支持本团体活动,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一)从事计量工作,热心计量事业,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或通过一级注册计量师的人员;
(二)在计量测试领域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
(三)热心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由本人或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学会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秘书处发放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种会议、学术活动、参观学习及出国考察;
(四)优先并优惠取得本团体有关学术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的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五条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对本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八条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