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宁波市计量测试学会

我市CNG加气机将从体积计量更改为质量计量 CNG价格从4.30元/立方米等值换算成6.32元/千克

浏览数:4206     来源: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计量处     发表时间:2015-07-03

7月3日,市质监局与市物价局联合发布《关于宁波市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机计量单位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质联发〔2015〕4号),决定根据国家计量技术法规要求,自7月3日至8月4日,完成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机由体积计量更改为质量计量工作,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单价也从4.30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6.32元/千克(加气机现有内置标准密度系数为0.6804千克/立方米),市财政对出租汽车燃气经营企业的临时价格补贴政策保持不变。在压缩天然气加气机改造期间,允许同时执行4.30元/立方米和6.32元/千克两种价格。本次CNG加气机更改计量单位涉及我市13个加气站, 共计80把加气枪。

车用压缩天然气应用广泛,关系民生,其贸易结算的公平公正显得非常重要。由于历史原因,压缩天然气加气机在我国开始投入使用以来,一直采用体积(m3)作为计量结算单位,但加气机本身使用质量流量计进行计量,需要输入密度系数,将质量换算成体积才能销售。由于天然气密度受气源影响会发生变化,导致以体积作为计量结算单位不完全准确可靠。此次加气机从体积计量更改为质量计量,旨在使加气机计量结果更加准确可靠、CNG贸易结算更加公平公正,实现与国际接轨,对出租汽车所加天然气的数量和支付费用没有任何影响

1.表格式:

计量单位

加气量

CNG单价

付费

前后对比

更改前

10立方米

4.30元/立方米

43元

加同样的压缩天然气,付费金额没有发生变化。

更改后

同样加10立方米,换算成质量为6.804千克

(10×0.6804,0.6804为加气机现有内置标准密度系数)

6.32元/千克

43元

(6.804千克×6.32元/千克)

 

2.文字式

更改前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为4.30元/立方米,按照现有加气机内置标准密度系数0.6804千克/立方米,以质量结算的价格则等值换算为6.32元/千克(4.30/0.6804)。

如果出租汽车一个气瓶加气10立方米(单价4.30元/立方米),则付费43元;若采用质量结算,则加气量变为6.804千克(10×0.6804),付费仍为43元(6.804千克×6.32元/千克),加气量与总付费金额没有发生变化。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计量处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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