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宁波市计量测试学会

为配合行政审批等改革,计量法再次修改部分条款

浏览数:3619     发表时间:2015-05-0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律中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或者价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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