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宁波市计量测试学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浏览数:4057     发表时间:2019-12-23

2019年第48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发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020111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2020111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1)(1)
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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